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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名義變更宣導事項
刊登日期:2017-01-05  |  資料來源:大台北瓦斯
 

貴用戶你好! 本公司105年起業已配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開立電子發票,
感謝各用戶配合與支持。 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
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在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時,囑各地區國稅局輔導轄內營業人用戶(房客)向公用事業申請於電子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
惟於輔導期內(105年1月至12月)營業人用戶(房客)得以參照前揭財政部78年函釋規定,以出租人(房東)名義之電子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敬請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房客)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為自然人房東)者,儘速向本公司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
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之規定,以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